1.18.8. 完美主義的諸理論
§ 8. 完美主義的諸理論
- 伯拉糾主義理論
伯拉糾主義(Pelagianism)的兩個根本原則是:第一,人的本性並未因墮落而受損,因此人在自願犯罪以致招致罪咎之前,是沒有罪的。第二,我們天然的能力,無論是在墮落後還是墮落前,都完全有能力對律法做出完全的順服。
伯拉糾從這些原則推論出:(1.)一個人(即使是在外邦人中)可能從出生到死亡都不犯任何罪,儘管他並未斷言曾有任何人真的如此生活。(2.)當人歸信後,他們可能——且確實有許多人——過著無罪的生活,完全順服了律法。(3.)這種順服是在他們自身能力的運用下,並藉著神的恩典協助而達成的。
伯拉糾所說的「恩典」,我們應當理解為:(1.)神的良善,祂賦予我們本性,使我們憑藉自由意志的能力,能完全順服律法。(2.)基督的啟示、教導與榜樣。(3.)對歸信前所犯之罪的赦免。(4.)真理以及我們所處環境帶來的道德影響。如此理解的恩典,其作用僅僅是使順服變得更容易。
在西元 418 年的迦太基會議(Council of Carthage)上,伯拉糾主義者受到譴責,其罪名之一便是教導:(1.)恩典的作用僅僅是使順服變得更容易。(2.)使徒約翰所宣告的「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對某些人而言,僅僅是一種謙卑的表達。(3.)主禱文中「免我們的債」這一祈求,並不適用於聖徒。他們僅將其視為表達他人的願望與需求。
因此,根據伯拉糾主義的理論:(1.)信徒可以完全脫離的罪,是指對已知律法的自願違背。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事物具有罪的性質。(2.)在今生可能(且在許多情況下確實)達到完全符合的律法,是指其所有嚴格要求的道德律。(3.)這種順服可以在沒有聖靈任何超自然影響的情況下達成。
- 羅馬天主教理論
羅馬天主教徒教導:(1.)藉由洗禮所施行或在洗禮中達成的稱義,透過恩典的注入,靈魂中一切具有罪性的事物都被除去了。(2.)在恩典狀態中所行的善功,沒有罪的玷污,且是完美的。「若有人說義人在任何善功中,哪怕只是犯了輕罪,亦當受咒詛(anathema sit)。」(3.)神的兒女在今生可以,且經常完全順服律法。(4.)人不僅能做到律法所要求的一切,甚至能超越其要求。(5.)然而,由於存在著高於審判人之律法的更高律法,沒有人能完全脫離「輕罪」(venial sins),即那些不會使靈魂陷入定罪的罪;因此,今生所有人都需要說:「免我們的債。」
根據上述陳述,顯而易見:
- 所謂進深信徒能脫離的罪,僅指那些應受定罪、且其本身應當導致喪失恩典或神之眷顧的罪。他們承認「私慾」(concupiscence),即原罪的殘餘,並未因洗禮而消除,但若按上述定義,這並不具有罪的性質。輕罪,即那些不會導致喪失恩典的罪,若以信徒目前所處的律法來衡量,也不算是真正的罪。因此,就完美主義的消極面,即脫離罪而言,羅馬天主教徒指的並非脫離道德過失,而僅僅是脫離那些會招致律法判決的事物。這是一種以較低標準來衡量的完美。
- 我們目前所受的律法,以及羅馬天主教徒所稱聖徒的順服已滿足其要求的律法,並非原始嚴格意義上的道德律,而是人在目前處境下所當盡之義務的總和;換言之,律法的要求已遷就了人在今生的狀況。這一點顯而易見,因為他們說聖徒順服了現今對他們有約束力的律法,且他們承認聖徒會犯輕罪,這只能意味著在更嚴格的審判準則下,這些罪本應招致定罪。
- 如上所述,他們區分了「律法」與「愛」。前者是所有人,特別是基督徒所必須遵守的,但「愛」是一種更高的原則,促使人去做超過律法或公義所要求的行為。因此,完美主義的積極面,即符合律法,並不意味著我們本性所能達到的最高道德卓越,而僅僅是滿足了我們目前所受律法的較低要求。在先前引用過的一段話中,貝拉明(Bellarmin)說:「愛心的缺失,即我們在行事時沒有像在天國那樣帶著極大的熱忱,這確實是一種缺失,但並非過錯或罪。因此,我們的愛心儘管與蒙福者的愛心相比是不完美的,但絕對可以稱之為完美。」同樣地,莫勒(Moehler)說:「在現代,人們試圖透過假設道德律提出了理想的要求來維持舊有的正統教義,而這些要求正如任何其他理想一樣,必然是無法達到的。如果這是真的,那麼未能達到此理想的人,其責任與應受的懲罰,就如同一個史詩詩人未能寫出荷馬的《伊利亞德》一樣少。」
羅馬天主教的理論是前後一致的。在洗禮中,一切罪都被洗淨了。藉由恩典的注入,人獲得了完全的能力去做所要求的一切。人不可能被要求做他能力範圍之外的事,因此,律法的要求是適合我們目前狀態的。藉由對這部修正後的律法之順服,我們贏得了更多恩典的供應與永生。
因此,羅馬天主教徒所堅持的完美僅僅是相對的;並非完全脫離罪,而只是脫離那些應受定罪的罪;並非絕對完美的聖潔,而只是相對於我們目前所處律法而言的完美。顯然,羅馬天主教徒與新教徒在罪的本質與道德義務的界限上存在根本分歧。如果他們採納我們對罪的定義,他們就不會聲稱在今生能達到任何完美。
- 亞米念主義理論
亞米念主義者(Arminians)所教導的完美,是指在今生可以達到,且在許多情況下他們聲稱確實達到的狀態,即對律法的完全符合;包括脫離罪,以及正確運用所有正當的情感並履行所有義務。
埃皮斯科皮烏斯(Episcopius)將其定義為:以完美的履行來遵守神的誡命;或者按照福音的要求,或按照恩典之約,盡我們所當盡的愛去愛神。「程度上的完美,是指藉由恩典協助,運用人類力量所能達到的最高完美。」「這種完美包含兩件事:(1.)與每個個體能力相稱的完美;(2.)不斷進步並日益增強自身力量的渴望。」
林博赫(Limborch)將其定義為:「以神在永恆刑罰的威脅下所要求的方式與程度,來遵守福音的誡命。」這種順服是「完美的,因為它對應了神聖契約中所包含的條款」。「這並非無罪或絕對完美的順服,而是由真誠的愛與敬虔的習慣所構成,排除了所有罪的習慣以及所有嚴重且蓄意的行為。」這種完美有三個階段:(1.)初學者的階段。(2.)進步者的階段。(3.)真正完美者的階段,他們已經制伏了罪的習慣,並以實踐美德為樂。
衛斯理(Wesley)說:「完美就是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這意味著靈魂中不再存有任何錯誤的性情,沒有任何與愛相悖的事物;所有的思想、言語和行為都受愛所支配。」佩克博士(Dr. Peck)說,這是一種「完全符合福音要求的聖潔狀態」。
儘管這些定義在某些方面有所不同,但它們在一個總體觀點上達成了一致:完美在於完全符合我們目前所受且將受其審判的律法。
- 信徒所受的律法
根據亞米念主義理論,那是什麼律法?對該問題的回答有否定與肯定兩種形式。否定地說,佩克博士稱其並非亞當律法,或最初賜給亞當的律法。弗萊徹(Fletcher)說:「關於那種無基督的樂園順服律法,我們完全否認無罪的完美。」「我們將不受該律法審判,而是受一部適應我們目前狀態與處境的律法審判,即基督的律法。」「我們在天上的父,絕不會在我們軟弱的狀態下,要求我們像樂園中不朽的亞當那樣順服。」肯定的陳述則是:「它是基督的律法。」「福音。」「福音中所設立的品格標準,必須是墮落後的人類所能實踐的。達到這個標準,就是我們所稱的基督徒完美。」
由此可見,人們被宣稱為完美的律法,並非原始的道德律,而是適合人類墮落後軟弱狀態的減輕版律法。信徒可以完全脫離的罪,並非所有本身應受懲罰的道德不完美,而僅僅是那些與減輕後的福音律法不相符的過失。
關於這一點,林博赫上述的語言是明確的。所主張的並非「絕對無罪的完美」。弗萊徹說,我們完全否認根據樂園律法的「無罪完美」。衛斯理說,所謂罪是指:(1.)自願違背已知律法。在此意義上,所有從神而生的人都脫離了罪。(2.)它指所有不聖潔的性情、私意、驕傲、憤怒、罪惡的思想。完美者已脫離了這些。(3.)但錯誤與軟弱並非罪。「這些確實是」對完美律法的「偏離,因此需要贖罪。然而,它們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罪。」「一個充滿神愛的人仍然可能會有這些非自願的違背。如果你願意,你可以稱這些違背為罪,但我不會。」然而,問題不在於衛斯理或任何人選擇稱什麼為罪,而在於神的律法譴責什麼。律法不譴責的事物,就不需要贖罪。因此,如果這些違背需要贖罪,那麼在神眼中它們就是罪。我們拒絕承認它們為罪,並不能改變其本質,也不能消除其罪咎。
根據亞米念體系,特別是衛斯理宗的觀點,這種完美並非歸功於人天然的能力或自由意志,而是歸功於神的恩典或聖靈的超自然影響。完美是恩典的產物:(1.)因為神僅僅是因著基督的工作,才降低了律法的要求,並接納福音較溫和律法所要求的順服為完美。(2.)因為達成這種順服的能力,歸功於聖靈的恩典影響。(3.)因為信徒不斷需要基督作為我們的大祭司進行代求,以確保他們免受非自願違背所帶來的定罪,而這些違背若以律法衡量,本會招致其刑罰。
- 奧伯林理論
此理論之所以得名,是因為其主要倡導者是俄亥俄州奧伯林大學(Oberlin University)的官員。馬漢校長(President Mahan)說,聖潔的完美意味著對我們全部義務的充分且完美的履行;即對神及所有其他存在者所負有的所有現存義務。這就是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神。它意味著完全沒有自私,且純潔而完美的愛始終存在並遍及一切影響。
芬尼教授(Professor Finney)說:「我所理解的完全成聖,是指將整個生命奉獻給神。換言之,這是道德律所要求的對神及其事奉的專注狀態。律法是完美的。它要求的正是正確的事,所有正確的事,且不多不少。除了順服律法之外,不可能有任何其他事物是完美或完全成聖。對嬰兒、成人、天使以及神自己而言,順服神的律法在他們各自身上都是完美。在任何存在者身上,低於此標準的都不可能是完美;也不可能存在高於此標準的事物。」
目前約束人類,且人類有義務完全符合的律法,是賜給亞當的原始道德律。但該律法所要求的,不多不少,正是每個人在其內在狀態與外在環境下所能做到的。律法在人上升或下降的每一步都與人相遇。他擁有的恩典、知識或力量越多,律法要求就越多。反之,他擁有的知識、修養、道德敏感度或力量越少,律法對他的要求就越少。
馬漢校長說,完美並不意味著我們像天上的聖徒那樣愛神,而僅僅意味著我們在目前能力範圍內盡可能地愛祂。
芬尼教授說,律法並不要求我們像如果我們一直善用時間或從未犯罪那樣去愛神。它並不假設我們的能力處於完美狀態。所要求的服事是由我們的能力所調節的。
這種完美順服的原則是我們自身天然的能力。一個自由的道德主體必須有能力成為並做到律法所能公正要求的一切。道德能力、天然能力、恩典能力,這些區別在芬尼教授看來是完全荒謬的。「這是理性的第一真理,」他說,「道德義務意味著擁有履行所要求行為所需的一切能力。」
奧伯林完美主義理論建立在以下原則之上:
- 聖潔在於無私的仁愛,即一種完美的意願,願意神去做宇宙最高福祉所要求的一切。一個人要麼有,要麼沒有這種意願。如果他有,他就擁有了所要求的一切。他是完美的。如果他沒有這種意願,他就是在反叛神。因此有人說:「完美,作為我們意志能力在與我們目前對義務的認知完全和諧一致的行動中所體現的,是永生的不可逆轉的條件。」
- 除了自願違背已知律法外,沒有其他罪。
- 除了通用意志(generic volitions),即那些以終極目標為終點的意圖外,沒有任何事物具有道德特質。情感沒有道德特質,更不用說那些不由意志決定的心智狀態了。當一個人的目的是促進宇宙的幸福時,他是完全聖潔的;當它是任何其他目的時,他是完全有罪的。
- 每個人作為自由主體,都有充分的能力履行其所有義務。這一原則雖然最後提到,卻是整個體系的根基。
- 這些完美主義理論之間的關係
伯拉糾理論與奧伯林理論在對罪的本質、人的能力以及律法義務的範圍等觀點上是一致的。
它們在對美德或聖潔本質的看法上有所不同。伯拉糾體系並不假設無私的仁愛,或促進宇宙最高福祉的意圖是所有美德的總和;即它沒有將宇宙置於神的位置,作為我們效忠的對象。它們的不同之處還在於,雖然奧伯林的神學家堅持人的充分能力,但他們更重視聖靈的工作;並且通常承認,儘管人有能力盡其全部義務,但除非受到神恩典的影響,否則他們不會正確地運用這種能力。
羅馬天主教與亞米念理論一致之處在於:(1.)兩者都教導說,我們有義務符合的律法並非「理想的卓越」;並非亞當律法;並非原始嚴格意義上的道德律;而是一種適合我們墮落後狀況的較溫和律法。(2.)脫離罪並不意味著脫離律法在嚴格意義上所譴責的、且其本質上需要贖罪與赦免的事物,而是脫離那較溫和的律法——「基督的律法」——所譴責的一切。(3.)它們一致否認人類墮落後有能力完全遵守神的誡命,但將順服的能力與傾向歸功於神的恩典,或聖靈的超自然影響。
它們在傳遞這種恩典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羅馬天主教徒說這只能透過聖禮,而亞米念主義者則說足夠的恩典賜給了所有人,如果善加利用,就能獲得更大程度的恩典,使信徒變得完美。它們在善功的本質上也存在差異,因為羅馬天主教徒將許多聖經未命令的事物納入該範疇;且他們教導行超額功德(works of supererogation)的可能性,這是亞米念主義者所否認的。羅馬天主教徒還教導善功贏得永生,而福音派亞米念主義者則不然。
然而,這些理論都一致教導說,神的律法已被降低,以至於其要求可以透過比亞當或處於正常狀態下的人所要求的更低程度的順服來滿足;因此,它們將事實上並非完美的事物稱為完美,無論是在神眼中還是在受啟發的良心眼中皆然。說一個人的行為與缺失需要贖罪與神的赦免之恩,卻又稱其為完美,這是一種矛盾。
我們可以放心地假設,沒有任何活著的人見過一個他認為是完美的人,即使是在一個人向同儕展現自己的不完美光照下。且沒有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會認為自己是完美的,除非他降低了審判的標準來遷就自己的情況。而這正是整個體系特別危險的地方之一。如果神的律法可以為了遷就其主體而放寬要求,那麼其屈尊降貴就沒有界限。因此,完美主義有時(儘管不是在衛理公會中)墮落成了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